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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胡**等与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胡**、刘**、张*发诉被告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因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昌行初字第000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12月期间,青山区“三旧”改造指挥办公室为推进青山区旧城改建工作,组织房管、城建、水务、城管、消防等部门对青山区14街坊基础设施情况进行了调查,2012年12月19日,该办公室向被告出具了《关于14街坊地块基础设施论证报告》,论证报告确认青山区14街坊房屋设施简陋、道路狭窄、排水设施容量小且年久失修、城管设施落后、电线老化严重、污水漫溢、消防隐患问题突出,建议被告结合城市规划对青山区14街坊进行整体改建。2012年12月28日,青山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中包括青山区14街坊的房屋征收计划。2013年2月19日,青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青发改(2013)10号文《区发改委关于下达2013年全区旧城区改建计划的通知》,明确青山区沿江片二期新沟桥14街坊征收计划经被告同意,已列入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办理征收有关手续。2013年3月28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武土资规函(2013)210号文《关于青山区沿江片二期新沟桥14街坊的规划意见》,载明“青山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现就青山沿江片二期新沟桥街14街坊规划意见明确如下:新沟桥14街坊用地位于青山区14街坊(东至建设七路、南至和平大道、西至建设六路、北至红钢三街,详见附图),总用地面积81397平方米(以实测为准),规划为建设用地,用地性质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其中控制一处24班的小学。涉及轨道交通用地相关事宜与地铁集团协商一致。本规划意见有效期为壹年”。此后,区征收办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于2013年4月17日至4月22日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2013年4月25日,将《青山区“三旧”改造14街坊房屋征收调查登记结果》公示、复核及修改情况进行了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调查结果无异议,未申请复核。2013年4月29日,被告组织各政府有关部门召开14街坊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对区征收办拟定的《14街坊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论证,于2013年5月15日至同年6月16日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征求公众意见。2013年8月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向武汉市国土规划局作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市2013年度全市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将青山区沿江片旧城改造(含13街坊、14街坊)列入房屋征收计划。2013年12月27日,青山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了青山区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含2013年计划转结的14街坊房屋征收项目)。被告针对青山区14街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在招商银行青山支行专户存储,截止2014年1月13日账户存款余额447276250.96元。2014年1月13日,新**办事处制作了14街坊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青**稳办,2014年1月16日,青**稳办经研究同意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14年1月17日,青**区长主持召开青山区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了青山区14街坊房屋征收决定。2014年2月15日,被告公布了《关于﹤14街坊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公布了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情况以及意见采纳、方案修改的情况,并附修订稿。被告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青政(2014)3号《房屋征收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内容如下:因实施青山区14街坊旧城区改建的需要,依照《征收条例》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征收办法》)的规定,青山区政府经研究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青山区“三旧”改造14街坊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14街坊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公平补偿,保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一、征收项目名称:青山区“三旧”改造14街坊房屋征收项目。二、征收范围:本项目位于青山区14街坊,东至建设七路、南至和平大道、西至建设六路、北至红钢三街,总用地面积约81397平方米,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用地红线为准。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18702.28平方米,总户数1434户。其中住宅1400户,非住宅34户。三、房屋征收部门: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青山区政府新**办事处。五、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2)。六、签约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6个月。七、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青山区政府依照《征收条例》的规定,按照《14街坊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于同年2月16日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后原告对征收决定不服,于2014年4月22日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6月19日和7月2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分别作出武政复决(2014)第160号、1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原告仍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原告向原审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青山区“十二五”规划内容(文字)节录。证明青山区14街坊征收后用于商业开发。证据二,14街照片。原告居住的青山区14街坊不存在基础设施落后的情况。证据三,《关于国税局地块基础设施论证报告》。证据四,证明及房屋照片。证明14街坊的房屋不是危房,基础设施完好,不应被征收。证据五,青山区“三旧”改造14街坊项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表和宣传手册。

被告向原审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2013年3月28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青山区沿江片二期新沟桥街14街坊的规划意见》(武**规函(2013)210号)。证据二,2012年12月28日武汉市青山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决议。证据三,2013年2月19日武汉市青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发改委关于下达2013年全区旧城区改建计划的通知》(青*改(2013)10号)。证据四,2013年12月27日武汉市青山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决议。证据五,2014年2月28日武汉市青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发改委关于下达2014年全区旧城区改建计划的通知》(青*改(2014)3号)。证据六,2013年8月12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市2013年度全市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武政办(2013)111号文)。以上证据一至证据六综合证明本征收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已纳入青山区2013年度、2014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证据七,2012年12月19日青山区“三旧”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关于青山区14街坊基础设施论证报告。证明项目所在区域基础设施落后,亟须进行旧城区改建。证据八,2013年4月25日区征收办关于青山区14街坊征收工作照片资料。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已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已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证据九,2013年4月25日区征收办关于《武汉市青山区14街坊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公示、复核及修改情况的公告及照片。证明区征收办已于2013年4月25日将《武汉市青山区14街坊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公示、复核及修改情况进行了公告。证据十,《14街坊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证明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证据十一,2013年4月29日《14街坊补偿方案》论证会签到表。证明被告已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证据十二,14街坊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及照片。证据十三,被征收范围内的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据十四,14街坊社区及部分居民的证明材料。以上证据十二至证据十四综合证明青山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15日将补偿方案、相关文件及征收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以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该征求意见期限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6月16日止,共计31天。证据十五,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表(部分被征收人填写)。证据十六,14街坊社区征收工作照片资料。以上证据十五至证据十六综合证明经统计征求意见反馈信息,本征收范围内的大多数被征收人均认为征收补偿方案符合《征收条例》规定并同意该方案。证据十七,2014年2月10日作出的青山区政府关于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附修订稿。证据十八,14街坊社区征收工作照片资料。以上证据十七、证据十八证明被告于2014年2月15日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和方案修改意见情况及时进行了公布。证据十九,《风险评估报告》,证明被告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青山区维稳办于2014年1月16日已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证据二十,资金存款证明。证明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证据二十一,《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证明2014年1月17日,房屋征收决定经青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证据二十二,青山区14街坊社区征收工作照片资料。证明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已于2014年2月16日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证据二十三,青政(2014)3号《房屋征收决定书》、《补偿方案》。证明房屋征收决定书中载明了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依据:《征收条例》、《征收办法》。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征收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定,被告具有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政职权。《征收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旧城区改建是上述公共利益需要的内容之一。旧城区改建并不单指危旧房的改建,而是对某一个区域内所有的房屋进行整体性、区片性、综合性的改建,其中涉及到该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与污水处理、市政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综合性改建,与广大城镇居民生活、工作密切相关,其结果将会使城镇居住条件、工作条件、城市环境得到改善,从而提升城市的功能。青山区“三旧”改造14街坊房屋征收项目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告青山区政府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依据《征收条例》中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包含补偿方案和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的青政(2014)3号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其房屋征收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原告所居住的14街坊已经被告有关部门作出基础设施论证,需进行旧城区改建。该地段的旧城区改建已由市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意见确定为建设用地,符合《征收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属于工程类建设项目,无需武**改委立项。被告已将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因过半数被征收人同意征收补偿方案,故被告可不予组织听证会。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徐**、胡**、刘**、张**要求撤销被告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青政(2014)3号房屋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徐**、胡**、刘**、张**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对证据效力认定错误;认定的事实与证据违反法律规定;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依法确认被上诉人作出的青政(2014)3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依法判决撤销该决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征收行为;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辩称:本案征收行为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诉讼各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经审查,采信证据的理由与原审无异。根据有效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征收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定,被上诉人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具有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政职权。《征收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旧城区改建是上述公共利益需要的内容之一。旧城区改建并不单指危旧房的改建,而是对某一个区域内所有的房屋进行整体性、区片性、综合性的改建,其中涉及该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与污水处理、市政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综合性改建,与广大城镇居民生活、工作密切相关,其结果将会使城镇居住条件、工作条件、城市环境得到改善,从而提升城市的功能。上诉人徐**、胡**、刘**、张**所居住的14街坊该地段已经有关部门作出基础设施论证,需进行旧城区改建,该旧城区改建已由市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意见确定为建设用地,符合《征收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案所涉房屋征收项目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该项目不属于工程类建设项目,过半数被征收人同意征收补偿方案,且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能够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被上诉人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依据《征收条例》中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包含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的《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上诉人徐**、胡**、刘**、张**要求撤销被上诉人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青政(2014)3号《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徐**、胡**、刘**、张**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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