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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与武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冷明诉被上诉人武汉市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江岸区房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4)鄂**初字第002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冷*向江**管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汉口胜利街XX号房屋被武**生局接管的证据”,其申请内容涉及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冷*虽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江**管局提出有关申请,实质系为解决其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冷*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冷明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的房地产纠纷。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江**管局辩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实质仍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的房地产纠纷,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冷明向被上诉人江岸区房管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汉口胜利街XX号房屋被武**生局接管的证据”,实质系为解决其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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