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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曰强与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容曰强因诉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简称江汉区房管局)房屋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初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容曰强要求江**管局公开“武汉市89(234)号文件中‘房主现仍住用全部或部分原来的房屋可以退还原房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房主现不住用原来的房屋,不予退还产权’这一规定中的‘原房就是被改造’房屋的记录信息”属于有关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法发(1992)38号《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容日强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容**上诉称,本案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不属于房地产纠纷,属于信息公开案件。被上诉人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规定。一审适用的《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不是法律和司法解释,不具备法律效力,以其作为裁判依据属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容曰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针对的房屋属国家“经租”房。“经租”系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方式的一种。容曰强因该房屋改造问题申请信息公开与房屋管理部门产生纠纷,其实质为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上述通知属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容曰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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