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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与武汉市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冷明诉被上诉人武**案局(以下简称市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4)鄂**初字第001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即应当是已经存在的信息。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明确政府信息的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本案中,冷明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向被告市档案局提交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为u0026ldquo;何处可以查阅及复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接管代管交公私房等遗留问题的批复》武政办(1984)197号文件这个政府信息u0026rdquo;,冷明申请信息公开的行为,实质是对某一事项的咨询性行为,不属于申请信息公开的范畴,市档案局的答复对其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冷明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冷明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冷明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上诉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对某一事项的咨询性行为,不属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于法无据,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市档案局辩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即应当是已经存在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不同于答疑解惑,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明确政府信息的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本案中,冷明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向市房管局申请公开u0026ldquo;何处可以查阅及复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接管代管交公私房等遗留问题的批复》武政办(1984)197号文件这个政府信息u0026rdquo;,实质是对某一事项的咨询性行为,不属于申请信息公开的范畴,市档案局的答复对其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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