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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武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付顺因诉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简称江汉区房管局)房屋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初字第000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曾付顺诉请江**管局公开“截止到申请人递交申请之日止,武汉市江汉区民权街大龙家巷54号(老号20号)房屋档案资料依然完整无缺的记录信息”属于有关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法发(1992)38号《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曾付顺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曾付顺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其信息公开申请及被上诉人的答复均以《信息公开条例》为依据,不属于房地产纠纷。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不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审理并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曾**申请信息公开所涉房屋为“托管产”,属于落实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曾**因该房屋档案问题申请信息公开与房屋管理部门产生纠纷,其实质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上述通知属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起诉正确。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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