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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武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军诉被上诉人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江汉房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初字第000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张**诉请江汉房管局公开讼争房屋的相关信息属于有关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法发(1992)38号《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关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依照法发(1992)38号《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属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江**管局辩称:上诉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公开落实政策房产的相关材料,实质仍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的房地产纠纷。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公开原双洞左一巷4号房屋在发还过程中的建档档案材料以及江汉**公司、江**管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之间有关的数次报告等信息,实质系为解决其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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