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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营物**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百营物业发展(武**限公司因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初字第001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百营物业发展(武**限公司以“无法提供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百营物业发展(武**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百营物业发展(武**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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