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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诉被上诉人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初字第000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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