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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礼合、李**等与湖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礼合等13人诉被告湖北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礼合等13人认为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鄂政土批(2013)11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武汉市2012年度城中村第7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将原告的房屋列为被征收范围,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征地前未就拟征地现状调查结果经村民确认,征地报批前社会保障费用未落实,侵害了原告的权利,该征收行为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征地批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以及《最**法院行政审判庭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省级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的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被诉的鄂政土批(2013)113号征地批复即为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属于最终裁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告付礼合等13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裁定驳回其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付礼合等13人的起诉。

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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