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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下简称硚口区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起诉称,其于2015年1月28日向硚口区政府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u0026ldquo;汉水**和众公司在挑拨患者亲属对患者产生误会后,带着这名亲属到协**医院化疗病房对患者破口大骂、极尽侮辱,造成患者病情加重至今不得出院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u0026rdquo;硚口区政府于2015年1月29日收到后一直未收到答复。请求法院确认硚口区政府对其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本案原告陈**向硚口区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虽形式上为信息公开,但其要求公开的内容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其陈述的内容实质上属于向政府提出的信访事项。因此陈**的起诉不符合《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起诉。

本案不交纳诉讼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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