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钱锟与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钱*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对钱*诉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作出的(2009)汉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钱*及其委托代理人卢*,被上诉人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何*,第三人徐才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钱*与第三人徐才新就讼争事宜达成和解协议:一、上诉人钱*一次性给予第三人徐才新因人身伤害经济补偿人民币一万九千元整;二、第三人徐才新放弃对上诉人钱*就民事人身伤害的赔偿诉讼;三、上诉人钱*撤回上诉,对江汉区人民法院(2009)汉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内容不予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钱*与第三人徐才新经协调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上诉人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钱锟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钱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