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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武行终字第165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学校(以下简称情智学校)因熊**诉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09)汉行初字第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情智学校的委托代理人樊*、被上诉人熊**、原审被告市人保局的委托代理人何*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期间,当事人就争议事项协商一致,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列当事人在本案审理中,就争议事项协商一致,涉案纠纷已解决。现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武**学校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智学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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