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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汉阳区人民政府五里墩街办事处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因诉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五里墩街办事处拆迁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3)鄂汉阳行初字第0008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被上诉人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五里墩街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认为被上诉人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五里墩街办事处接受汉**城建重点工程征地拆迁指挥部委托,成立轨道交通四号线二期工程汉阳段五里片征地拆迁指挥部,于2013年1月14日强拆了其位于武汉市汉阳区五里一村9号2幢3-6-3号房屋的行为违反了法定职责。为此诉请判决被上诉人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五里墩街办事处参与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审查,2010年11月18日,被上诉人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五里墩街办事处与汉**城建重点工程征地拆迁指挥部签订了《轨道交通四号线二期汉阳段(五里片)城市房屋拆迁委托协议》,上诉人沈*的起诉实际是针对被上诉人上述“接受委托”的行为。此前,上诉人沈*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位于武汉市汉阳区五里一村9号2幢3-6-3号的房屋行为违法为由已经向武汉**民法院起诉,故基于该委托对同一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不应做重复审查,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沈*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沈*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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