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谭**、陈**因其诉武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4)鄂**初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杜**、谭**、陈**,被上诉人武汉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黄**,第三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武告字(2012年)16号《武汉市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挂牌出让P(2012)259号、P(2012)260号、P(2012)261号地块,杜**、谭**、陈**的房屋坐落于以上地块之外。杜**、谭**、陈**与被诉的武告字(2012年)16号《武汉市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杜**、谭**、陈**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