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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中南**大学教育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顾**因诉中南**大学教育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武汉**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东开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顾**其委托代理人顾**,被上诉人中南**大学的委托代理人戚**、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顾**认为被上诉人中南**大学作出的《关于做好2013级普通本科学生调整修读专业工作的通知》中不平等规定条款剥夺了学生自由求学的基本权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关于做好2013级普通本科学生调整修读专业工作的通知》中限制学生自由选择参加调整修读专业考试的不平等规定条款,判令同意其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赋予的权利,自由选择参加中南**大学2013级普通本科学生调整修读专业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教育基本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高等教育基本制度”均未规定高校对其内部学生转专业申请须经法律、法规授权才能进行审批的行为。被上诉人中南**大学作出的《关于做好2013级普通本科学生调整修读专业工作的通知》,不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政行为,而是对其成员的内部管理行为,属于该校履行教育自治权利的体现。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顾**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顾**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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