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被上诉人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一案,因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昌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及委托代理人方柳,被上诉人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陈*对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不服,于2013年9月24日申请行政复议,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经复议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于2013年11月25日已依法留置送达并将该法律文书张贴于陈*住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陈*应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陈*于2014年1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对“留置送达”的事实认定错误,导致认定其起诉超过法定期限,裁定驳回起诉有误。一、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送达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在上诉人的住所外进行的张贴,送达回证上的记载不能证明相关人员进入了住所,参与送达的社区工作人员未出庭作证,不能证明上诉人或成年家属与工作人员交涉且拒收。二、上诉人提交的监控视频显示家中无人,送达人员始终未进入家中,也未与上诉人或成年家属接触,没有遭到拒收,其留置送达不成立,只能算是张贴公告送达。公告应满2个月才能视为送达。因此,上诉人在公告不能视为送达时提起诉讼并未超期。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撤销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辩称:一、2013年11月25日,工作人员以留置方式送达复议决定,送达回证及照片等证据均能证明该事实,原审法院调查确认了该事实。二、上诉人的联系方式及住址、单位均明确,不适用公告送达的规定。三、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超过起诉期限。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将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3年11月25日以留置方式送达给上诉人陈*,陈*应于十五日内提起本案的行政诉讼,但其于2014年1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