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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涛诉武汉化**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辖权异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钱涛因与被上诉人**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4)鄂青山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钱*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的办公地就在青**法院的管辖内;被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没有相应法律条款的支持。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武汉**民法院管辖。

本院查明

经审查,2014年2月24日,钱涛以武汉化**委员会为被告,向武汉**民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武汉化**委员会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以“本会所托管行政、经济等管理与服务事务属原洪山区”为由,要求青山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武汉**民法院管辖。2014年3月27日,武汉**民法院作出(2014)鄂青山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武汉化**委员会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武汉化**委员会的行政、经济等管理与服务事务系托管给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武汉**民法院管辖。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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