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赔偿请求人阳焕乐因错误执行申请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法院)国家赔偿一案,黄**法院逾期未答复其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阳焕乐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赔偿请求人阳焕乐以“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得知黄**法院对其申请执行阮英*一案正在执行中,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为由,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阳焕乐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赔偿请求人阳焕乐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