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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蔡**等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因被上诉人吴**等10人诉其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湖北省**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开行初字第000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上诉人吴**等10人与上诉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案外达成和解协议,被上诉人吴**等10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吴**等10人选择案外化解行政争议,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不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吴**、蔡**、吴**、张**、陆*、万*、徐**、严站、姚**、王**撤回起诉。

准许上诉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吴**、蔡**、吴**、张**、陆*、万*、徐**、严站、姚**、王**等十人共同负担。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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