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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与武汉**土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陶**因诉武汉市新洲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查处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4)鄂新洲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陶**,被上诉人武汉市新洲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袁**,第三人武汉市新**区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陈**、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陶**认为其居住地的武汉市新**区居委会办公用房违法使用原供电设施预留用地,现小区供电设施比邻其私有房屋,给其家人带来生命安全隐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武汉市新洲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未查处商**委会违法用地的行为违法及责令其履行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此前,上诉人陶**曾向人民法院提起查处、拆除该小区供电设施的行政诉讼。因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上述供电设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责令行政机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驳回陶**其他诉讼请求。武汉市新**区居委会与上诉人陶**不属于相邻关系,上诉人陶**认为武汉市新**区居委会的用地行为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起诉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陶**的起诉并无不当。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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