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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武汉**管理局工商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因诉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管理行政登记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09)汉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并第三人武汉皓**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余**,第三人曾**(并作为第三人姚富耀、姚**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姚金谷的委托代理人陈*、肖*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期间,当事人就争议事项协商一致,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列当事人在本案审理中,就争议事项协商一致,涉案纠纷已解决。现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姚**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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