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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对杨*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作出的(2009)岸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的委托代理人李*、许**,被上诉人市国土房产局的委托代理人吴克武,第三人黄**的委托代理人刘**,第三人武汉**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杨*与第三人黄**及其子女就讼争事宜达成和解协议:一、武汉市江岸区保成路4号楼5单元8楼1号的房屋产权系黄**与配偶杨**(1988年4月14日去世)所有。由黄**及其子女杨**、杨**、杨**、杨**、杨**(2007年4月27日去世)的女儿杨*(代位继承)各享有六分之一产权。二、由黄**、杨**、杨**、杨**、杨**、杨*委托杨**将上述房屋进行买卖,总房款按六分之一平均分配;三、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对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09)岸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内容不予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杨*与第三人黄**及其子女经协调已就房屋权属争议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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