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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武行终字第104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因其诉被上诉人武汉市武昌区地方税务局、武汉市江岸区地方税务局、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返还契税一案,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09)武区行初字第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彭*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彭*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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