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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嬴时通汽车**公司武汉分公司城市路桥隧收费行政处理强制执行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695)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路桥收费中心)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嬴时通汽车服**汉分公司(以下简称嬴时通公司)城市路桥隧收费行政处理强制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受理。

申请执行人路桥收费中心因被执行人嬴时通公司欠缴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稽查)理决字(2014)第0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嬴时通公司补缴通行费5,024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嬴**公司所属的车牌号为鄂AH3063的机动车于2012年06月16日至2014年02月19日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共欠费5,024元。本案审查期间,被申请人嬴**公司已将上述所欠车辆通行费5,024元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执行武汉市**管理中心的(稽查)理决字(2014)第0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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