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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市城市路桥**中心申请对被申请人武汉**限公司城市路桥隧收费行政处理强制执行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某某市城市路桥**中心(以下简称路桥收费中心)申请对被申请人武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城市路桥隧收费行政处理强制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受理。

申请执行人路桥收费中心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欠缴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稽查)理决字(2013)第13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某乙公司补缴通行费1502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所属的车牌号为鄂AZK***的机动车于2011年12月13日至2013年5月14日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共欠费15020元,申请**费中心依据《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某某市城市路桥**中心的“(稽查)理决字(2013)第13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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