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新洲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武汉市新洲区农村大娘菜馆,因该餐馆于2014年12月1日之前在室内从事餐馆经营过程中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造成了污染,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新洲区农村大娘菜馆作出的(新城管)罚决字(2015)第Z-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武汉市新洲区农村大娘菜馆处罚8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强制执行武汉市新洲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新城管)罚决字(2015)第Z-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