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汉市新**育委员会与李**、周**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新**育委员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李**、周**因计划外生育,于2013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周**作出的新卫计征决(2013)第13037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李**、周**征收社会抚养费72483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强制执行武汉市新**育委员会作出的新卫计征决(2013)第13037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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