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人民政府花桥村民委员会、武汉花**任公司与武汉**教育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人民政府花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花**委会”)、武汉花**任公司(以下简称“花**团”)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区教育局”)撤销行政回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区教育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并组成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杨*、人民陪审员夏**参加的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7月17日、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花**委会及花**团的委托代理人闫**、易中华,被告区教育局的法定代表人汪新及委托代理人毛**、文*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自行协调,原告花**委会及花**团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花**委会及花**团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人民政府花桥村民委员会及武汉花**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邮寄送达费人民币20元,合计人民币45元由原告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人民政府花桥村民委员会及武汉花**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