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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武汉市江**工作办公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武汉市江**工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经向双方当事人释*及征求意见,依据《最**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任审判,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武汉市江**工作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于2014年9月24日通过江岸信息网(www.jiangan.gov.cn)向被告武汉市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统筹办)提交了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分别要求公开“二七沿江片二期(二期三片)房屋征收已签约分户补偿统计表”、“二七沿江片二期(二期三片)征收工作人员信息表,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政治面貌、学历、工作单位、聘用性质、何时参加征收员培训”、“二七沿江片二期(二期三片)选聘拆迁服务公司的标准、招标文件、中标文件及其聘用拆迁公司的资料和相关资质”,被告区统筹办未对该三份申请作出答复。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其于2014年9月24日通过江岸区信息网向被告区统筹办提交了“二七沿江片期(二期三片)房屋征收已签约分户补偿统计表”、“征收工作人员信息表,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等”、“选聘拆迁服务公司的标准、招标文件、中标文件、及其相关资质”等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截止原告刘*起诉之日,被告区统筹办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没有作出任何答复。原告刘*认为,被告区统筹办的不作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七条,《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区统筹办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违法,责令其限期对原告刘*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被告辩称

被告区统筹办辩称,一、原告刘**称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与其提交的证据显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符。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主要是通过纸质方式向我办提起申请,网上在线申请信息公开尚属新生事物,故我办一直未安排工作人员对网上在线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且原告刘*通过网络提起信息公开申请后,亦未通知我办,我办并不知晓该事实故而未能及时答复。三、收到原告刘*的起诉状后,我办立即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经查证发现后,现已作出安排处理答复事宜。目前,我办已进行整改,指定专人每天负责处理网上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继续发生。

本院认为

原告刘*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其在江岸信息网上填写的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该表提交成功的网页截图,拟证明其向被告区统筹办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区统筹办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向江**息中心调取了被告区统筹办在江岸信息网二级网站中收取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据及岸政办(2008)91号文件。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原告刘*向被告区统筹办提交了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被告区统筹办亦及时收悉该申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本市江岸区福建村居民。2014年9月24日,原告刘*通过江岸信息网(www.jiangan.gov.cn)向被告区统筹办提交了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分别要求公开“二七沿江片二期(二期三片)房屋征收已签约分户补偿统计表”、“二七沿江片二期(二期三片)征收工作人员信息表,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政治面貌、学历、工作单位、聘用性质、何时参加征收员培训”、“二七沿江片二期(二期三片)选聘拆迁服务公司的标准、招标文件、中标文件及其聘用拆迁公司的资料和相关资质”。被告区统筹办称其未实时收悉原告刘*提交的该申请,故未能及时作出答复。原告刘*认为被告区统筹办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故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告区统筹办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责。江岸信息网作为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提供综合服务的官方网站,依法设置了“信息公开申请”栏目(板块),为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被告区统筹办作为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依法接受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具体负责相应的工作。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江岸区公众门户网站群管理维护工作的通知》(岸政办(2008)91号)的要求,江岸信息网中信息公开申请栏目应由各单位实时更新,包括被告区统筹办在内的区政府各部门应及时办理和回复申请人。基于对行政机关行为公示公信的合理期待,原告刘*通过江岸信息网向该网站设定的接受申请单位之一“区城乡统筹办”提交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关于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的规定和信息公开便民原则。被告区统筹办认为原告刘*通过网站在线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信息公开指南的规定,但网站在线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契合电子政务的发展方向和武汉市“两型社会”的建设与转型,亦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责令被告武汉市江**工作办公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原告刘*的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邮寄送达费人民币20元,合计人民币45元由被告武汉**展工作办公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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