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经向双方当事人释*及征求意见,依据《最**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由代理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进行协调。经协调,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审计局在案件审理期间向原告刘*作出了信息公开答复,原告刘*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邮寄送达费人民币20元,合计人民币45元由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审计局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