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严**与武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施志文工伤认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与被告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施志文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严**已与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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