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武汉市**有限公司工伤待遇核算一案中,原告张*已与第三人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严**与武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施志文工伤认定行政裁定书
武汉市黄**育委员会与刘*、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武汉市黄**育委员会与黄**、蔡**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武汉市黄**育委员会与卢**、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武汉市黄**育委员会与余**、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武汉市**有限公司与湖北省盐**蔡甸支局盐业行政撤销行政判决书
王**与武汉市**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汪镇与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武汉市**有限公司中止工伤行政认定行政判决书
魏**与武汉**土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征地审批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珍诉被告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大集街办事处、武汉市蔡**村民委员会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