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武汉市**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6月12日以与被告武汉市**监督管理局达成谅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武汉市**有限公司与湖北省盐**蔡甸支局盐业行政撤销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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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黄**育委员会与任**、洪*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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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珍诉被告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大集街办事处、武汉市蔡**村民委员会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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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武汉**土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