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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武汉市**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武汉市**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6月12日以与被告武汉市**监督管理局达成谅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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