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与武汉**土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征地审批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诉被告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征地审批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魏**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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