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大集街办事处、武汉蔡甸**村民委员会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杨**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武汉市**有限公司与湖北省盐**蔡甸支局盐业行政撤销行政判决书
严**与武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施志文工伤认定行政裁定书
张*与武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武汉市**有限公司工伤待遇核算行政裁定书
王**与武汉市**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汪镇与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武汉市**有限公司中止工伤行政认定行政判决书
魏**与武汉**国土资源和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判决书
姚**与武汉**土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判决书
武汉市黄**育委员会与胡**、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武汉市黄**育委员会与程*、刘**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周**与武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