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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珍诉被告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大集街办事处、武汉市蔡**村民委员会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大集街办事处、武汉蔡甸**村民委员会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杨**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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