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肖**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冶卫计征决(2014)第1202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冶卫计征决(2014)第1202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冶卫计征决(2014)第1202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许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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