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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大冶市大箕铺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余诉被告大冶市大箕铺镇人民政府行政拆除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余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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