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余诉被告大冶市大箕铺镇人民政府行政拆除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余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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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黄**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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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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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马**与黄石经**理委员会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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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操妍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孔*、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张**等财产保全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