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阮**等财产保全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办理被申请人阮才书、程*因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过程中,以被申请人阮才书、程*可能逃避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申请人阮才书、程*16646元的财产或者扣留其他等额合法收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得以顺利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申请人阮才书、程*16646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扣留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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