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郧**资源局与何**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郧国资监处罚字(2014)040号行政决定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郧国资监处罚字(2014)04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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