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鄂郧西行非审字第00027号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郝**、汪**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郝**支付执行款20100元(含执行费202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行非审字第0002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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