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十堰**有限公司与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十**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受理后,于同年3月27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同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期间,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案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十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十**有限公司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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