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十堰翰**有限公司与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十堰翰**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十堰翰**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十堰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十堰翰**有限公司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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