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十堰翰**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十堰翰**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十堰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十堰翰**有限公司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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