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张**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刘*、张**、王**、李**、金**、王**的行政起诉状,请求确认湖北**移民局在移民安置工作中征收刘*、张**、王**、李**、金**、王**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湖北**移民局撤销上述行政行为,责令湖北**移民局对刘*、张**、王**、李**、金**、王**重新制定安置补偿方案供选择,诉讼费用由湖北**移民局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起诉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湖北**移民局作出了所诉行政行为。刘*、张**、王**、李**、金**、王**起诉湖北**移民局,要求湖北**移民局对此承担行政管理责任,并撤销相关行政行为,湖北**移民局不属于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刘*、张**、王**、李**、金**、王**的行政诉讼,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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