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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诉监利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平诉被告监利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中,被告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将被他人非法扣押的原告小轿车返还原告,原告因此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原告因此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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