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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3年12月23日,本院收到李*的起诉状,诉讼请求是要求依法确认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形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李**被告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行为违法并予撤销一案,作出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的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李*的起诉,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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