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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周*对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襄阳雅可商务**限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4)第70号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关于樊城区解放路165号房屋所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4)第70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周*诉求是撤销被告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与第三人襄阳雅可商务**限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4)第7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既涉及行政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其中对出让土地的挂牌、拍卖等行为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解决的范畴,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及效力并非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调整解决的范畴。因此,起诉人周*的诉讼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其起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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