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苗家全诉被告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及第三人襄阳市昌**有限公司确认颁证行为违法及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苗家全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苗家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苗家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家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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