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等六原告诉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张**、张**等六原告不服被告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为第三人章**、陈**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撤销将原告共有房屋的所有权由张**转移登记为第三人章**的行政行为;2、判令被告依法撤销将第三人章**非法转移登记房屋的所有权由章**转移登记为第三人陈**;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8日开庭审理本案,六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张**、熊**,被告市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宋**,第三人章**、陈**的委托代理人管立凤到庭参加诉讼。

在宣判前,六原告以与第三人章**、陈**之间应先行解决民事争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张**、张**、张**、张**、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