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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诉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易*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鄂F6B589小轿车过户给车主覃某某变更为鄂FCT659具体行政行为。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2月27日向被告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易*以第三人现登记车主覃某某不能参加诉讼为由,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易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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