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诉被告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要求确认强制拆迁行为违法一案,原告冯**向襄阳**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襄阳**民法院裁定该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受理立案后,向被告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与被告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就拆迁安置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告冯**于2014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